什么是巨灾保险制度?
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的、无法预料的、无法避免的而且严重的灾害事故,诸如地震以及飓风引起的灾害事故. 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,因此,我们必须寻找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。
严格来说,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。主要原因在于:
①缺乏大量同质的、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,不适宜运用大数法则;
②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异常难以预测,特别是几乎无法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;
③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,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担;
④巨灾保险的保费往往非常昂贵,普通居民可能难以支付。正因为如此,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,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,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,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,在巨灾到来之时,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,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。
影响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问题有哪些?
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风险意识薄弱。需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。
同时,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障,因此我们应该加快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,尽快制定和颁布灾难性的保险法。此外,解决巨灾风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资金,政府应该制定解决资金问题的总体规划:
一方面,资金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聚集;
另一方面,巨灾保险基金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在各级财政中逐步建立。
要想尽最大努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,必须解决以下六个问题:
首先,改善巨灾风险控制首先需要政策支持。从各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,基本上离不开地方财政的参与和支持。它不能仅仅依靠商业保险公司的运作和商业市场的自发安排来建立。因此,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提。
第二,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和运作模式。目前,国际上巨灾风险操作和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:由现有政府部门管理;由政府经营,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或巨灾财团;委托现有保险机构进行管理。
第三,建立单一或全面的巨灾风险体系。如果我们考虑分区,建立一个单一的巨灾风险体系更符合目前的情况。然而,考虑到扩大覆盖面的问题,建立一个全面的巨灾风险体系更为合适。
第四,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强制性。在强制模式和自愿模式的选择下,从我国公民保险意识不强的现状来看,在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初始阶段,采取强制模式可能会更好一些。
第五,巨灾风险分担机制。目前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主要包括再保险、建立巨灾基金和发行巨灾风险证券等。目前,这三种方法都是可行的,应结合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和设计,特别是金融支持的方式和力度,综合考虑采用哪种方法或结合哪种方法。